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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(含阿尔兹海默症)等不适宜入住的病患长者。 2、性格脾气、行为习惯等适应家园集体生活。
3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。
4、指定担保人,担保人为居住在中国境内、身体健康、社会诚信度好、且有一定经济能力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、能对乙方承担监护和赡养职责的合法公民。 1、 入住长者及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。 2、 子女不在身边的长者,委托他人或单位为担保人的,多子女委托其中一人为担保人的,须由委托人出具签字的“委托书”和“被委托人签字的承诺书”。
3、 无子女长者,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“孤老证明”;担保亲属须有长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。
4、 子女不愿为入院长者担保,而委托他人担保的,子女须出具委托他人“委托书”。
5、 长者原始病历卡、出院小结、化验报告、摄片等原件。
6、 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长者健康体检报告原件(3月内有效)。1、 申请入院长者须按照“入住流程”规定,办理入住手续。 2、 配合院方做好入住前的调访和评估,如实提供入院长者各方面信息材料。 3、 新入院长者试住期为二个月,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;试住期间若出现长者不适宜入住情况,担保人应及时带长者离院。 4、 床上用品可以自带,标有其他养老机构的物品禁止带入。 5、 未经本院书面同意,入住长者不得将家里的家具带来使用。 6、 严禁带入任何危险电器产品、尖刀以及易燃、易爆、易腐等危害安全和健康的物品。 7、入住长者严格遵守本院相关规定。 |